山东医专护理系学生干部管理制度(试行)

来源: 时间:2017-06-11 点击数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一章  总则


   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,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,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”中的作用,增强团学的凝铸力和战斗力,促进校风、学风建设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  第二条  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山东医专护理系共青团(系、班级)、山东医专护理系学生会、山东医专护理系社联会、学生社团(理事会理事、各部正副部长)。
   第三条  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,为广大同学服务,是系部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是学生学习、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带头人。各级学生干部要在中国共产党、共青团、学校学生处的领导下,在护理系学生管理办指导下,积极开展工作,组织、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努力完成学习任务,做到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 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

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,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   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、竞争、开拓创新等意识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认真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《学生手册》中的规定,成为学生的表率。
   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成绩优良,不准有不及格的现象。积极参加学生校园文化(第二课堂)和社会实践活动,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。
   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深入群众,作风正派,秉公办事,坚持原则,热心为同学服务,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。
   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、管理、协调、表达等能力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三章  学生干部的设置
   

第九条 共青团系统
   1、护理系团总支设宣传部(与系学生会宣传部合署)
   2、护理系团总支设组织部(与系学生会组织部合署)
   3、各班级团支部可设团支部书记、副书记(80人以下一般不设)、宣传委员、组织委员各1人,团小组长职数根据团支部人数多少设置。
   第十条 学生会系统
   1、护理系学生会设主席1人、副主席2人,各部部长1人,副部长1人,干事的设置,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   2、护理系学生会干事的设置,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一般,学生会干部数N=系学生总数×3%,但每个部人数5人≤N≤10人。
   3、班级班委会可设班长、副班长(80人以下的班级一般不设)、学习委员、生活委员、文艺委员、体育委员、卫生委员、心理委员各1人,宿室长根据实际需要设置。
   第十一条 护理系学生社团设联合会,设理事若干(其中会长1人,副会长2人,一般由学生会外联部负责)
   第十二条 护理系学生会设置:主席团、秘书部、组织部(包括礼仪部)、纪检部、卫生部、文艺部、体育部、生活部(包括公寓部)、外联部、新闻部、学习部、宣传部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  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


   第十三条  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:充分发挥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作用。
   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;
   (二)组织和带领广大学生认真学习,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生校园文化(第二课堂)活动;
   (三)发挥监督职能,通过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,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,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,弘扬正气,鼓励先进,鞭策后进;
   (四)维护学校稳定,倡导健康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氛围;
   (五)做学校、护理系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,并及时、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学生工作;
   (六)维护全体学生的正当、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,热心为全体学生服务;
   (七)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。
   第十四条  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,尽心尽力的工作,并在独立工作的原则上分工协作,互相帮助,为搞好系部团学工作共同努力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五章  学生干部的产生(任职)


   第十五条  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,学生干部候选人可采取辅导员提名、班级推选、公开选拔以及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。
   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审批程序
   1、团小组长、宿舍长分别由团支部、班委会按民主程序产生。
   2、班级团支部、班委会干部候选人经辅导员(班主任)同意,并报系部确认后方可选举,结果由系部备案。
   3、系团总支、学生会干部的主要学生干部由护理系系部领导下,召开学生代表大会,组织选举产生。
   5、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(理事会成员)由学生社团按章程产生(提名)候选人,报团委审批后产生。
第十七 学生干部的提任,应根据工作情况,逐级提拔。一般需要在团学中工作满一年,除符合“合格团员”标准外,还要具备:出席相关会议应在4/5以上,接受过团学业务培训,辅导员(班主任)老师同意。
   第十八条  主要学生干部任(聘)期一般为一年,鼓励推行学生干部轮换任职制度、交叉任职制度。

    第六章  学生干部的管理


   第十九条  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对学生干部应坚持“关心爱护、教育培养、严格管理”的原则,在思想和政治上加强教育和引导,在工作和学习中加强指导和培养,在生活上加以关心,使其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。
   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主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干部档案,在学生干部离校时统一装入本人学籍档案。
   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重视学生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、考察、选拔,切实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 学生干部的培训


   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,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,应当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。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、基本素质培训、岗位职责培训等形式。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:政治思想教育、团学工作思路探讨、工作方法研究、能力素质拓展等。
   第二十三条  护理系学生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;结合本系实际情况,采取定期和不定期,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,每学期对本系学生干部至少举行一次培训。
   第二十四条  学生干部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印发有关学习资料,供学生干部学习使用。
   第二十五条  学生干部主管部门应利用寒暑假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、考察、劳动等社会实践,以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。

 


   第八章  学生干部的考核


   第二十六条  各级学生干部在正式任命前或工作中,均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,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干部的任免、奖惩等的重要依据。
   第二十七条  对学生干部的考核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考核原则,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严格按照考核标准,“谁主管、谁考核”,其中:
   班级、系部学生干部的考核、社团的干部考核应在系部领导下,分别由辅导员(班主任)、团总支负责组织实施;
   第二十八条  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别在每年3月、9月下旬进行。考核分为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基本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。
   第二十九条  对学生干部的考核,从德、勤、能、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,具体见附件《护理系学生干部考核内容及标准》。其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评定为“优秀”:1、不符合“合格团员”标准的;2、一学期缺席相关会议超过3次;3、一学期参加活动不足3次的;4、其他经研究,认为不能评定为优秀的。


     第九章  学生干部的奖惩


   第三十条  根据学校每年评选、表彰一批优秀学生干部的常规,护理系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推荐给学校,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,作为其他评优或“推优入党”的重要依据,或并从中筛选、推荐参加省级及其以上表彰。
   第三十一条  对于团总支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学生干部,根据考核结果,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
   1、对考核结果为“优秀” (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0%;)的学生干部,在个人考分达到学校规定要求以上,通过评比分别授予“优秀学生会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干”、“优秀学生社团干部”荣誉称号。
   2、对“基本合格”的学生干部,系团总支、学生会给予必要的指导,并帮助其改进,一般不予以提任。
   3、被评为“不合格”或连续两次被评为“基本合格”的学生干部,团总支、学生会一般应免除其职务或予以撤换。
   第三十二条  对违反校规校纪,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、劝退或撤销职务等处理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及时撤销其职务。
   (一)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,影响学习,成绩明显下降,一学期有2门以上(含2门)课程补考或重修者;
   (二)在学生中威信较低,不能起表率作用者;
   (三)不能以身作则,严格要求自己,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;
   (四)因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者;
   (五)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;
  (六)相关会议缺席达5次以上,或工作态度不佳,不参加活动达3次者。
         

  第十章      附则


   第三十三条 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试行中与《学生手册》中的其他条款或上级团学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,以其他条款或上级团学要求为准。
   第三十四条   本制度由护理系学生管理办负责解释,如以上内容与学校相关内容冲突时,以学校的内容为准。

 


护理系
2010-9修订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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